谢通门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

来源:县招商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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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2023-06-13

谢通门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(试行)

 

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,改善投资环境,发挥外资力量,鼓励企业重点向有机种养加业、特色旅游业、天然饮用水业、绿色生态业、特色手工业、清洁能源业、现代服务业、商贸物流业等方向投资,促进谢通门县招商引资再上新台阶,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。根据《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(试行)》《日喀则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(试行)》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一条  本政策适用于在谢通门县投资、建设、生产、销售、纳税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、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。国家、西藏自治区及日喀则市禁止和限制的行业,不适用本办法。

 

第二章  产业扶持政策

第二条  招商引资支持

(一)正式签订招商引资项目协议的可优先享有我县用地指标。

(二)引进项目在建期间可提供免费办公场所。

(三)清洁能源项目涉及租赁区域的土地可享受0.4元/㎡。

(四)规划区域内“五通一平”由县政府实施。

第三条  招商引资奖励:我县配合企业向日喀则市申报

(一)对新认定为国家级、自治区级、市级工程研究中心(企业技术中心、企业技术创新中心)的企业,分别给予50万元、20万元、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。

(二)对新认定的专精特新“小巨人”企业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、“专精特新”中小企业、科技型中小企业(创新型中小企业),以事后奖励方式分别给予50万元、40万元、30万元、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。

(三)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(商标和农产品地理标志)、有机产品、绿色食品的企业,分别给予50万元、30万元、10万元、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。

(四)对新进入国家、自治区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,分别给予50万元、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;对新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,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,每增加一张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再奖励2万元,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。

(五)对新获得新药国药准字号的上市许可持有人,给予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;对新获得保健食品生产批准文号、医疗器械生产备案或注册证、特殊化妆品生产批准文号的企业,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;对新获得SC(食品生产许可证)的企业,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。

(六)对新获得国家5A级旅游景区、4A级旅游景区、自治区绿色旅游示范基地的企业,分别给予300万元、200万元、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。

(七)对新引进企业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、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(限额以上商贸企业)标准,并经统计部门认定的,协助企业向上级申请相关奖励扶持;对连续两年稳定在库的,协助申报市里补贴。

(八)对日喀则市企业在中国境内(不含港澳台地区)主板,中小板、创业板和科创板,新三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,分别给予600万元、300万元、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。

(九)对日喀则市域外迁入且综合贡献突出的上市企业,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。

(十)鼓励中国境内证券市场投资者通过开立证券账户、设立投资公司、并购重组等方式在日喀则市投资兴业,对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在我市减持股份的,给予不低于地方实际贡献60%的奖励,企业减持享受综合贡献奖励。 

(十一)对招商引资企业实行分级奖励机制。招商项目建成投产后,根据企业投资规模、营业收入、产业促进、就业带动、技术进步等方面对企业进行打分,确定企业综合贡献考核奖励标准。

第四条  公职人员奖励。引进企业的公职人员,无其他违纪问题的,年度考核评为“优秀”,在提拔重用、职级晋升和工作调动等方面优先考虑。

第五条  税收优惠政策按区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执行。

第六条  投资者向在西藏金融机构申请用于县域内项目建设、生产经营等符合条件的贷款,享受西藏贷款利率优惠政策。

第七条  优先保障招商引资项目用地指标,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,按照国家关于土地出让金相关规定,可在一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。土地出让金按区、市优惠政策最优惠标准执行。

第八条  支持企业结合政府投资项目,在公共服务、扶贫产业、康养旅游等领域投资,打造优势产业区块。

 

第三章  优化营商环境

第九条  招商引资项目实行“净地出让·全程代办”工作机制,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人全程代办土地、环保、林草、灾评等前置手续,易燃易爆等特许经营许可审批,由县招商专班全程协助申报。

第十条  实施一对一“保姆式”扶持措施,推动四大产业发展:

(一)文化旅游产业。以卡嘎温泉小镇打造、“通门三绝”规模化改造、特色旅游线路创建为重点,鼓励企业利用现有资产,协助其申报康养旅游基地、金牌旅游线路和城市供暖等项目。

(二)清洁能源产业。鼓励企业利用县域风能、光能、地热等优势资源,支持企业灵活采取租赁、出让、“租让结合”等方式,保证项目用地需求,协助企业申报输变线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。

(三)高原特色产业。鼓励企业参与高原特色产业研发、产业链延伸、销售等环节,支持其整合提升现有“种养加”产业合作社,对从事养殖业、青稞奶茶、食用菌等优势产业研发、提升、销售环节的企业,在产业扶持上给予政策倾斜。

(四)商贸物流产业。鼓励企业参与我县房地产、综合体商城、物流基地等项目开发,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和项目区“五通一平”服务。

第十一条  符合下列条件采取“一事一议”的方法,实行指挥长负责制,确定一名县级领导、一套班子、一套方案、一抓到底,全程跟踪和协调服务:

(1)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;

(2)对当地财力实际贡献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;

(3)对谢通门县发展具有重大意义,填补产业空白的项目;

(4)带动群众增收致富、大学生就业有突出贡献的企业;

(5)国家鼓励类及符合我县优势产业的重大关键和高新技术项目。

第十二条  依照国家相关规定,协助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落户手续,其子女在上学、就业、入伍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。

第十三条  本规定与自治区、日喀则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内容有重叠时,按照从高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。

第十四条  入驻谢通门县企业应坚决维护祖国统一,确保国家安全,坚定政治立场,加强民族团结,遵守维护稳定要求。不得在安全生产、生态保护、农民工工资支付等领域出现问题,不得出现重大失信。

第十五条  优惠政策申报主体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合规性负责,违反规定骗取、使用财政资金的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十六条  本规定经县委常委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执行期为5年。

第十七条  本规定如遇上级规定调整或遇到其他不可抗力因素,导致本规定不能执行时,将对本规定做出调整或终止。

第十八条  本规定由谢通门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十九条  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