谢通门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(试行)起草说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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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2026-06-12

谢通门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(试行)起草说明

 

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对外开放水平,吸引和鼓励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,推进重点产业培育发展和转型升级。现将起草说明如下:

一、起草依据

根据《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(试行)》《日喀则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(试行)》制定本规定。

二、起草过程

根据《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(试行)》《日喀则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(试行)》规定,初步起草了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(试行)。从党政网印发征求意见稿4份,得到有效反馈意见0份。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2个,采纳1个;公平竞争审查提出意见2个,采纳2个。

三、基本内容

本规定共三章十五条

第一条: 规定的试用范围

第二条: 项目具体优惠

第三条: 引进企业的奖励扶持

第四条: 公职人员奖励

第五条:税收优惠政策

第六条:贷款利率优惠

第七条:土地优惠政策

第八条:政府投资项目支持

第九条:全程代办服务机制

第十条:一对一“保姆式”扶持措施

第十一条:对重大项目“一事一议”支持

第十二条:协助企业办理落户手续

第十三条:规定了避免重复扶持原则

第十四条:合法性审查增加项

第十五条:合法性审查增加项

第十六条:合法性审查增加项

第十七条:合法性审查增加项

第十八条:规定的解释权

第十九条:规定的实施日期